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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
村土地确权有纠纷时,政府有具体的处理流程为: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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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提供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土地关系相邻纠纷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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