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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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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土地之间的引用水发生的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处理土地纠纷的原则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说服事实;在区分是非、坚持法律、政策原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解决;努力争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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