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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的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支付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应领取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费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1、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失业人员第一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标准应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为两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每增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10年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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