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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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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适用物权消灭的一般原理。但由于以农地不动产为标的,其消灭原因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农地使用权为限期物权,其期限届满,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否则该农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农地使用权人放弃。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或叫抛弃)。抛弃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单方行为。由于这项权利上附有一定的义务,抛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农地使用人须于三个月前向土地所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在非因不可抗力持续一年不为耕作者视为放弃耕作权利,放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农地使用权人放弃的农地,由集体收回,根据需要可留作集体公益用地或重新确立农地使用权。 第三,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服从,但应当给予调剂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给予公平补偿。应当强调,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使其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上。这种公共利益需要指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需要,不应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四,因违法用地而处罚收回。农地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用途和方法使用土地,履行用地、养地义务。违反此项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地使用权:(1)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改变原设定之使用收益目的。(2)使用土地不当,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3)违法转让土地,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等。 第五,农地使用权人死亡而无人继承。农地使用权消灭,由集体收回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收储的原则有: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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