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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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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资产重组中的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 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 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吸收合并涉及债务处理。原则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但也有例外。从企业合并程序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各方应由授权代表起草并确定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存续公司(吸收方)章程内容的变更、是否限制股份转让、合并期间存续公司发行的新股总额、向解散企业股东分配新股的方法、存续企业增加的资本金额、公积金、向解散企业股东支付的金额(调整合并比例可能需要)、与合并方讨论合并决议的股东大会、合并日期、企业合并前分配的盈余、董事和监事的选择等。然后公布合并协议,召开股东大会承认合并协议,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实施合并协议(股份分配),合并登记。被合并企业在吸收合并后被消灭,而且属于不需要清算就可以发生的消灭,因此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转移到被吸收企业。从以上程序来看,在整个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都知道自己和对方的资产状况,至少有足够的时间和可行的方式来了解合并中的对方。此外,公示程序和登记程序可以得出结论,合并各方应了解对方的资产状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概括为吸收企业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存续企业以不明确合并企业的资产状况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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