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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房管部门!为了单位职工的福利。一直都在单位出资修建住房,完后按照正式职工的工龄,工种,职称,是否为双职工等等打分,按照分值来分配这种单位福利房!分到这种房子的职工在缴纳一定的成本费用后,单位房管部门会给他们发放单位内部的房产证,以证明该职工在单位享有此住房的居住权!这种住房是不允许卖给社会的,房产持有人再换房子或调离公司不要这房子了,也是需要拿着房子的证件材料,把该住房卖回给单位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再分配给其他职工!私自买卖和卖给社会都是不允许和无效的这就是你说铁路房产的房产证。
单位对职工结婚分房子,是否给房产进行了过户呢?就是说房本上现在是您的名字还是单位的名字或者是您们夫妻二人的名字呢? 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不同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房本上是您的名字,那么法律上房子就是您的。还有就是单位分房的前提是以结婚为条件,那么就相当于赠与你们夫妻。房本是您的名字,也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夫妻共有,现在房款还没清偿完毕,她也应当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对于该类房屋,如果出让者拥有独立的产权证,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应受该单位规定的影响,因为,单位基于职工福利的考虑,规定福利房职工在5年内不得转让,但该规定仅在单位与职工(出让者)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买受人不应具有约束力。出于交易安全性的考虑,不应否定该类买卖合同的效力。至于单位规定的执行问题,单位可直接追究该职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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