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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有: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 ...
1、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的,中止执行。 2、在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人民法院则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3、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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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执行机构需要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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