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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员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
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到原审批、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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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时,其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明、簿或者等。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包括东湖新技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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