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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超过20%;有青年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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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提请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一级总工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减、安置、分流方案以及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廉洁从业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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