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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职工人数为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五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应当占职工总数的10%;职工...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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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职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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