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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划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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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划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中,并没有明文划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以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跟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清偿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质押权人如何行使质押权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质权人无权擅自处分质押物,相反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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