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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划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
1、首先,当事人就该股权质押达成协商,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然后,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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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过诉讼讨债时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举证方法及相关证据为: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等等。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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