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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用...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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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是8个小时,其它时间都是给予职工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如果假日加班单位不给予合理的加班费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除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要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次要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得强制加班。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就有权拒绝。此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随意,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工人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使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以下情况,工人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工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理。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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