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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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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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