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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
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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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项目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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