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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原因?

2023-09-02
1、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法律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 2、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二是管理服务不到。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矛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Υ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Υ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三是执法片面。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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