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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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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以前,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此规定,你与你伯父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以父亲、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且你的户口也迁到了你伯父的户口簿上,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家族亲属及邻居所公认,应认定双方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目前被收养人绝大多数为幼儿,据民政部统计,2005年以前,被收养人99.7%为5岁以下. 因此这么定是非常合理的 年龄相近收养容易出很多问题。
由于收养人李X于1985年怀有身孕,后生育一男。在收养人周大、李X夫妇的在与被收养人周XX未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多次要求送养人周二将被收养人周XX接回原籍。送养人周二于1986年5月将被收养人接回原籍并准备将其户口一并迁移回原籍,但收养人不同意.被收养人周XX在原籍读书、生活期间,收养人没有对其教育、生活等支付费用即未尽到抚养义务。被收养人周XX于1996年到部队服兵役,1999年退伍回重庆按国家政策安置到重庆市某单位工作。 由于周大已故、收养人李X先后多次与被收养人周XX及其三叔、四叔、六叔协商,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周XX的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收养人周XX在征得送养人周二夫妇(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同意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与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四、解除收养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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