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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2021-01-18
由于收养人李X于1985年怀有身孕,后生育一男。在收养人周大、李X夫妇的在与被收养人周XX未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多次要求送养人周二将被收养人周XX接回原籍。送养人周二于1986年5月将被收养人接回原籍并准备将其户口一并迁移回原籍,但收养人不同意.被收养人周XX在原籍读书、生活期间,收养人没有对其教育、生活等支付费用即未尽到抚养义务。被收养人周XX于1996年到部队服兵役,1999年退伍回重庆按国家政策安置到重庆市某单位工作。   由于周大已故、收养人李X先后多次与被收养人周XX及其三叔、四叔、六叔协商,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周XX的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收养人周XX在征得送养人周二夫妇(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同意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与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四、解除收养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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