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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共同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所以本案中只有县政府是复议机关。 2.县政府的做法是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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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国土资源局的这个先予执行申请表面上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经过纪律师和金律师的仔细分析,却暴露除了诸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 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是宅基地,却被错认成耕地,土地权属清楚证明,土地性质与事实不符。委托人已向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的且尚在复议过程中的文件,其合法性未得到确任前是不能先予执行委托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项目调查结果确认书,其草图没有相关单位公章依法不能被确认。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中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之处。公告中没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依法公告张贴。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依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虚假公告,没有依法公告并且剥夺了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 两位律师的成功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拆迁过程中虽牵扯多方利益,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抗衡,但是只要被拆迁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律师们将义无反顾地倾力相助,同时我们也更加相信,未来中国的拆迁执法会越来越合法合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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