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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的这个先予执行申请表面上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经过纪律师和金律师的仔细分析,却暴露除了诸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 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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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强制法: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D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合法有效地讨债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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