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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合同运费保险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
买卖合同运费保险由约定的主体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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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人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是抵押:不动产抵押如企业的厂房、车辆等要求登记后才生效;其他财产的抵押如设备、账户资产等不以登记生效、但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如果是质押,需要转移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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