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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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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件及复印件;二、经营者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原件及复印件;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证明资料;五、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3、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9、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风险提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二)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三)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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