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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经营燃气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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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原件及复印件;二、经营者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原件及复印件;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证明资料;五、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申请。其次,申请煤气经营许可的,应向发行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煤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营、维护和修理等人员身份证明,取得的有效期内煤气经营者专业训练审查合格证明书(四)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场所等)的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协议(五)煤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备案件)实施煤气经营区域的具体规划方案(七)。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定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发放煤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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