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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直辖市、合理布...
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直辖市、合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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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是他2000年6月---2005年5月在公司用的名字,而2005年6月之后便更名为王鹏(厂内本人工号一直不变的情况下),恰在此时他与厂方发生了劳动纠纷并准备提出仲裁。要求厂方补偿工作五年之久的加班费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等要求。像他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委会是否能够受理并给予补偿。就他本人来说,应该提供怎样的证据加以证明王兵与王鹏是同一个人呢?
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直辖市、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县设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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