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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退休军人工资待遇标准

2022-02-26
青海省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工资待遇,根据国转联〔2001〕8号、9号,〔2006〕6号、7号〔2009〕9号文件,是有区别的。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 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退休干部没有。根据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社部、总政和总后《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退役金和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转联〔2015〕1号),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具体政策为: 1、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6l1X2G3@$^ 2、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并每年定期增长。 3、增发部分: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1%。①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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