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
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有未经核实的事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的,应当在诉讼中提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为证据材料。1、证据方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向法院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类型和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当提供原材料。对于不适合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容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物证的照片、视频或者物证的检查记录。3、证据材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节日记录等。4、证据材料为检查记录和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经编辑、加工的原始资料。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可以作为证据事实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关键作用。关键证据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关键证据材料的,并应当在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关键证据材料应当在法院作证明。关键证明。关键证据材料的一方应当在法庭上作证明。当事人在证据期限内确实难以证明的,应当在证据期限届满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允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9、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审判中明确承认对方陈述的不利案件事实的,免除陈述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我承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在审判中任意撤回其自我承认,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自我承认与事实不一致,当时的自我起诉确实是一个重大误解。
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1、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情时,不要把自己的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2、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 3、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