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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除非得到大会明确授权,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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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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