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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常项目外汇3.资本项目外汇4.金融外汇业务员5.法律责任6.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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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逃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结汇行为 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 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汇入地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应尽量要求收款单位在建行开户,并将汇款直接收帐。若不能在建行开户,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外汇联行往来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客户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会计分录:借:企业外汇存款汇款单位户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往帐户收报行: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来帐户(转划行)贷:国内同业往来××行户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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