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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病历时间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2、日常病程记录:危重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于重症患者,至少每2天记录一次病程。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生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和鉴别诊断分析及诊疗计划等。四、主任医师(副)首次查房记录应在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生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分析和诊疗意见等。5、交班记录应由交班医生在交班前完成;接班记录应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的医生在患者转出科室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的医生在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7、阶段总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总结病情和诊疗情况。每月至少要求一次。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记录。如果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9、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操作完成后应立即写作。10.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时内完成生应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会诊结束后立即完成。1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人员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的特殊记录。手术过程、术中发现和处理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12、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使用的血液、器械、敷料等记录,应在手术后立即完成。13、手术后第一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生在手术后立即完成的病程记录。14、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15、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生在死亡患者住院期间的诊断、治疗和抢救记录,应在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运行中的电子病历是可以修改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运行中的电子病历是可以修改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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