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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 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以及讨薪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您可以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至单位所在地镇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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