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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新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具体情形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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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例外情形?根据新《专利法》的明确规定,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当然应当包括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因此毫无疑问,要正确回答现有技术抗辩中是否存在例外情形,首先就得清楚《专利法》中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几种例外情形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授予专利权的首要的实质性条件,就是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广泛调查,对其是否具有新颖性要有正确的判断。新颖性的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一、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具体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一、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二、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三、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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