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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与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人员享受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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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在此国务院令519号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的人员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系财税[2004]11号所述情况,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收入的定义,是指个人因工作或雇佣而获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末工资、劳动红利、津贴、补助金以及与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收入。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具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可以理解为其他形式的经济效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理解,带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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