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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台单位所使用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通过设台审批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安装调完毕后,设台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发射系统验收申请。(一)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二)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三)覆盖范围超过本省(自治区、)边界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发射系统验收,需有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参加;(四)中央直属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下达开播日期。
修改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中波广播频率规划的修改,需计算对列入规划的国内、国外发射机的可用场强的影响。导致国外台的可用场强增加量大于或等于0.5分贝时,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国际电联规定程序与有关国家协调;导致国内台的可用场强增加量大于或等于0.5分贝时,设台单位须取得有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的正式文件,然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批准。(二)修改短波技术规划时,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规划的理由和服务标准计算结果,经核定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三)修改调频电视规划,凡功率在100瓦(含)以上的调频电视发射机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机规划的修改,申请单位须事先计算修改台的可用场强和到达邻省(自治区、)最近边界的场强值,如果边界场强大于以下值时应与有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调:米波电视27分贝(微伏/米)分米波电视37分贝(微伏/米)调频广播:频率间隔(千赫)0100200300400农村(分贝,微伏/米)921395366城市(分贝,微伏/米)2335536780并应发出协调函件(附计算书),计算书应列出有关的原始数据、计算过程、结果和结论性建设,附上有关地形剖面图或地形崎岖度和技术措施说明。有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协调函件后三十天内应予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同意。日期以收到函件的邮戳为准。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在取得有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调同意的函件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由于修改规划而产生的实际问题协调的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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