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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应当按本条规定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
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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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应当按本条规定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台:(一)传送范围和服务区域涉及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的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和节目传送台(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除上款外的其他广播电视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频率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醒目位置,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部门书面报告,申请补发频率执照。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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