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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应当按本条规定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需要,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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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频率、无线电台执照由原发放部门收回。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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