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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
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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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工程交接验收一般是指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初步验收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参与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核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检验项目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进行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验收人员签字。两者的明显区别:时间提交验收前,竣工验收后;从验收主体来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织。;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政府管理机构的行为。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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