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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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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分部工程包括的范围:土方开挖工程、桩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安装工程。 2、分部验收条件: (1)、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与功能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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