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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18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四)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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