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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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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国,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新的亮点,重点为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及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枪决执行死刑。通常由武装警察执行,现在由法警执行。把它押送到预先设定好的刑场,等罪犯跪在那里,再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以枪决或注射方式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但是由于犯人身份和成本的影响,注射的比例还是不是很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由枪决或注射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对罪犯进行验证,询问是否有遗言或者信函,然后交给执行人执行死刑。执行前,如发现可能出现错误,应暂停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应当公布,不得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死刑。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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