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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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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的,可限制减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1)实施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 (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中的首要分子,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3)雇凶者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故意杀人,或者雇凶者直接与受雇者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且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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