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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
1、性质内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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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仲裁,属于民事仲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1、劳动仲裁委员会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2、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 3、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4、仲裁委大多属于法制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5、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有事业编制、有工勤人员编制、有合同制、有聘任制。收入上缴财政,支出为财政统一支付。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依靠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资金,通过自己的事务活动获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录用的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支付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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