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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
1、可以联系执行法官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失信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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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工作日,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值得信赖的信息:(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值得信赖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发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一些规定》中明确了最长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的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说,最长2年以上后,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删除。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等。被人民法院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的;(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对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飞行、软卧列车;二是实施其他信用处罚,包括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第三,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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