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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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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前后,对财产有以下不同处理方式: 1、在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处理,财产为。 2、在实施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依贡献度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
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房屋的价值; 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 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
无结婚证,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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