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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于保证人的债务的意思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时,由保证人担责;如果是连...
专属于保证人的债务具体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保证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反担保,即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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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共益债务,从字面的意思可以理解成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我国的《破产法》对共益债务这样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共益债务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认定不当,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一样,首先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普通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安全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财产的抵押等形式的担保,这时该债权人就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有担保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或者拍卖抵押、质押财产、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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