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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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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2.依法不需要取得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办理与告知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市人民政府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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