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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些情况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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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虽然你的朋友在公务员的试用期内,但根据第32条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仍然适用该法中有关辞退的规定,因为此时其已经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在没有取消录用之前,由于意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被辞退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看了你的描述,你这个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情形确实不属于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以下四个:处分性(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特定性(对特定主体做出的行为)、单方性(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做出的行政行为)和外部性(针对外部主体做出的外部行为)。一个行政行为可以像法院以行政案件起诉则需要满足这四个特征,由于你是因为有公务员身份被取消录用,则不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外部性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是基于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做出的内部行为,此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你可以找做出决定的机关复议或者像上级人事部门申诉。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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