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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1、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2、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依据中国外资企业法律规定,注册外资公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范围可以包括下列业务: 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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