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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但该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当配备多少面积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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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也需要缴纳物业费,因此物业方面的基本权利同样享有,但有些权利比如说凭产权证落户,是不享有的。另外,如果您本身要对房子内部进行变更,也是必须经过原业主同意才能进行。 1、租户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可能是租户; 2、只有使用权,可能是业主亲属或者朋友,肯定无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业主全权委托了租户行使上述四个权利,则租户可以行使,如果没有书面公证的委托书,也就是对房屋具有使用权的人,则不会存在上述四个全部权利、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使用人不可以行使的权利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力,作为租户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房屋,不恶意损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出租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使其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业主即出租人享有的是所有权,租户即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权;出租人对房屋负有修缮义务。
如果租户交纳了物业费,则租户有权利享受物业提供的基本服务。因为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那么承租人是直接的物业使用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利清走租户的。租户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效,户主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租户,租户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物业没有权利清走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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