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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生育第二胎子女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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