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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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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生一个孩子,分别根据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性和女性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河南省再婚二胎新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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