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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居民才能申请生二胎:(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七)男性农村居民在没有子女的家庭结婚落户,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此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少于二十八岁。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可根据上述计算标准具体计算。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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